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彤程新材: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上证公监函〔2024〕0070号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彤投资)作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4.76%;在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期间,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0.25%,累计减少达到5.01%。宇彤投资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其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4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20%后,才于2024年1月4日通知公司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宇彤投资持股比例从本次权益变动前的10.24%降至5.04%,持股比例合计减少5.20%。2024年4月3日,公司披露宇彤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129号),同时,宇彤投资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1,187,900股股份,在购回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宇彤投资所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经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达5%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主动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0.20%,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宇彤投资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形,且宇彤投资已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份并上缴相关收益,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