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华拥有合伙人272人,注册会计师160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10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以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提供服务。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
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进行核查。此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其他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未发现除审计必要费用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影响公司审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况。
(二)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以及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持续关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情况。结合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职情况,经综合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讨论与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事项,确定了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并持续督促其按既定规划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的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其进行沟通并了解相应情况。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