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能力、债权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前述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原则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拓展业务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回报规划期内,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次确定的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变更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7、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机制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