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推动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各下属成员企业应指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有媒体来访或投资者调研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安排相关来访或调研人员与公司证券部直接接洽。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任何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五条特定对象来访调研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七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附件一),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来访需填写承诺书(附件二),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三)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
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原则上不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一:《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研人员登记表》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研人员登记表
调研时间 | |
公司名称 | |
姓名 | |
职务 | |
手机 | |
座机 | |
身份证号码 | |
地址 | |
调研内容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承诺书》
承诺书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将相关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提交你公司审阅,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公司现场接待□电话接待 □其他场所接待□公开说明会 □定期报告说明会□重要公告说明会 □其他: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