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8证券代码:113678 债券简称:中贝转债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江区经济开发兴路1号中贝通信大厦22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0,001,49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840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李六兵先生主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弓伟因公务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99,962,197 | 99.9607 | 39,300 | 0.0393 | 0 | 0 |
2、 议案名称:《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99,962,197 | 99.9607 | 39,300 | 0.0393 | 0 | 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99,962,197 | 99.9607 | 39,300 | 0.0393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960,006 | 96.0673 | 39,300 | 3.9327 | 0 | 0 |
2 |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 960,006 | 96.0673 | 39,300 | 3.9327 | 0 | 0 |
案》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960,006 | 96.0673 | 39,300 | 3.9327 | 0 | 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于世良已回避表决议案1-3,其合计持有的120,000股未计入议案1-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独立董事崔大桥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2024年4月24日,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独立董事崔大桥先生。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桓铭、刘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