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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出现第(四)项情形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二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公司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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