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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盛泽热电厂(热能,公司拥有的本级分公司)、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江苏中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港虹纤维有限公司、苏州盛虹纤维有限公司、苏州苏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虹科贸有限公司、江苏芮邦科技有限公司、国望高科纤维(宿迁)有限公司、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盛虹炼化(连云港)港口储运有限公司、盛虹石化(新加坡)国际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盛虹(上海)聚酯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度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占比如下:

指 标占比(%)
资产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9.45%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投资管理、筹资管理、销售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全面预算、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沟通、关联交易、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财务报告、投资管理、销售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情况

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全产业链垂直整合并已深入布局新能源、新材料业务的能源化工企业。公司积极聚焦“低碳”目标,秉承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以世界一流标准引领行业

绿色发展,并已成功打造二氧化碳回收制新材料、再生聚酯纤维、光伏级 EVA 等多个绿色产业项目。公司在新能源、新材料、石油炼化与聚酯化纤领域深耕多年,具备多样化的烯烃制取工艺,逐步形成了一个全产业链垂直整合的化工综合体,依托炼化一体化、醇基多联产、丙烷产业链项目构建的“大化工”综合化学原材料供应平台为基础,向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化学、生物技术等多元化产业链条延伸的“1+N”产业布局。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以全面性、客观性、重要性为原则,按照统一部署、重点抽查、严格评价、整改提高的工作方针,开展并完成了2023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标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 潜在疏漏利润总额的5% ≤错漏利润总额的2%≤错漏<利润总额的5%错漏<利润总额 的2%
营业收入潜在疏漏营业收入的0.5%≤错漏营业收入的0.1%≤错漏<营业收入的0.5%错漏<营业收入的0.1%
总资产 潜在疏漏资产总额的 0.5%≤错漏资产总额的0.1%≤错漏<资产总额的0.5%错漏<资产总额 的0.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30天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经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5000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1000万元(含)—5000万元
一般缺陷10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处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控制缺失或失效,影响重大决策;

(3)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缪汉根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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