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所合伙人数量为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大华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为人民币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客户共计488家,收费总额人民币61,034.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
根据《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大华所作为公司2023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而履行的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2023年3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大华所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大华所项目组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2024年1月4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审计第一次沟通会,会议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委员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此次沟通会议,大华所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关键审计事项、重点审计领域、团队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汇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2024年4月16日,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沟通,并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执行公司2023年度的各项审计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特此报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