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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大力支持,公司也高度重视股东回报,与股东共享发展收益,积极提高利润分配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的制定应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规划的具体内容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施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利润分配方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可以在股东大会中预先规定中期利润分配的条件,待业绩满足条件时直接启动分配。在业绩增势良好,现金充裕的情况下,公司探索建立在春节前对上年度业绩进行预分配的制度。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努力实现每一年度的常态化现金分红,但实施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上年度或当年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2.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议案时最近一期的年度(适用于年度分红)或半年度报告(适用于半年度分红)中的经营性现金流为正;

5.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分红计划时点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优先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并尽量提高现金分红在全部分红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在制定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遵循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中盈利的年度所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平均值的33%之原则。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审议一次。董事会根据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政策和规定等,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制定利润分配计划,并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实施分配。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尽力提升股东回报能力。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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