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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度)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五、《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8.52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如下表所示:

(一)股票期权

姓名职务应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注销原因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人)38.52离职
合计38.52

(二)限制性股票

姓名职务初始授予价格(元/股)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回购注销原因回购价格(元/股)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人)10.7115.30离职10.67
合计15.30

七、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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