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 月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时间: 2024年4月 |
保荐代表人名称:龚景宜、王志 | 保荐机构编号:Z275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龚景宜、王志 |
联系电话 | 0755-22628215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与平安证券签订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由其负责公司该次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与招商证券终止了原保荐协议,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自2020年9月份开始将由平安证券承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15 |
注册资本 | 398,592,000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馨大道筑梦小镇电商产业园5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18楼 |
法定代表人 | 鲍江勇 |
实际控制人 | 周平、周梦晨 |
董事会秘书 | 郭瑾 |
联系电话 | 0755-827347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01-14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01-23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情况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玉禾田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 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项目 | 情况 |
述或重大遗漏。 | |
3、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共现场检查四次,重点关注公司治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经核查,玉禾田经营有序,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应程序。 |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点关注:①上市公司独立性;②内控制度;③内部审计;④信息披露;⑤关联交易等。 经核查,上述各方面均符合公司内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规定。 |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促玉禾田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列席的会议,事前对有关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共现场培训四次,其他方式培训若干次,培训重点为内幕交易、股份增减持、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关联交易管理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 |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出具了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同时持续关注重大合同的履行进展。 |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严格按照深交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相关人员均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变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延期/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限售股上市流通、历年内部 |
项目 | 情况 |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跟踪报告。 | |
13、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报送本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并督促玉禾田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 说 明 |
1、变更保荐代表人 |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与平安证券签订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由其负责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与招商证券终止了原保荐协议, 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平安证券承接。平安证券指派覃建华先生、王志先生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持续督导责任至2023年12月31日。 2、自2022年10月28日起,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龚景宜先生,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覃建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玉禾田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龚景宜、王志。持续督导责任至2023年12月31日。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2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9号),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佳木斯分公司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 |
予以报告和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梳理信息披露流程,落实内控制度的执行,同时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荐机构已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已采取相应自查整改措施。 2、2022年6月23日,因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采取暂停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至9月22日。保荐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平安证券在2020年9月接手玉禾田的持续督导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龚景宜 | 王 志 | |||
法定代表人: | ||||
何 之 江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