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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预防、发现并制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利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公司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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