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租赁合同》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集
团”)签订《租赁合同》事宜进行了认真调查,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
行了询问,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的审议通知前,已经取得了我
们的事前认可。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合同的标的物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65-767号,原世
博学院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42.498亩,总建筑面积:19,317.81
㎡,其中,运动场、可用空地和通道空地约8,336.2㎡。
二、本次租赁物所有权归世博集团所有,世博集团将租赁物租赁给
公司,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世博集
团给予公司六个月装修免租期,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顺延六个
月,即本合同租赁期限延至2023年2月28日止。租金共计25,000,000.00元,
按年支付。
三、通过对比世博集团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类似交易,对于本次交易,
我们认为,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合同对公
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先明、杨勇、伍志旭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