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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康生化: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了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公司决定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影响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 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4,049,449.174,620,666.49571,217.32
递延所得税负债5,740,238.476,426,701.38686,462.91
盈余公积45,409,421.4145,397,896.85-11,524.56
未分配利润340,300,544.45340,196,823.42-103,721.03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3,020,153.263,591,370.58571,217.32
递延所得税负债4,524,950.975,211,413.88686,462.91
盈余公积45,409,421.4145,397,896.85-11,524.56
未分配利润345,672,147.63345,568,426.60-103,721.03

特此公告。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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