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广康生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邀请招标: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三)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相关协议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详细了解相关原因,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