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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上证公监函〔2024〕0102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股证券代码:600338;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由于公司工作疏忽,导致公告中存在文字错误。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在拷贝PDF文件后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与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不符。

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公司多份公告中出现低级文字错误,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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