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 4 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解释 16 号,明确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 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 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自2023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704,193.8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349,119.18 |
未分配利润 | 2,355,074.70 |
2022年度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52,296.56 |
(二)公司自2023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