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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针对弘元绿能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了顺利实施本次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国金证券要求公司按照计划的内容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于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5日,根据事先制订的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经营场所、查阅募集资金相关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弘元绿能。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弘元绿能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并查阅了弘元绿能的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弘元绿能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根据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公告等资料进行比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业绩预告、定期报告、主要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等业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2023年度业绩有所下滑,主要原因包括:(1)受硅料、硅片价格大幅波动影响,公司主要产品产量、销量及毛利额均有所下降,进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2)2023年度,公司持续推进产业链一体化布局,该等业务主体于2023年6-8月间投产,投产时间较短,尚未实现盈利,且公司已进行了必要的人员储备以及其他相关投入,从而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弘元绿能业绩下滑主要受产品市场价格变动、部分业务布局尚处于培育期亏损状态所致。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提请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提请上市公司关注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弘元绿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等文件。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国金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弘元绿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国金证券认为:2023年度,弘元绿能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谢正阳
姚文良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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