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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华”)于1985年成立,2012年完成改制,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大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截至2023年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270名、注册会计师1,471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是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华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大华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对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审计工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

(四)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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