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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祝祥军(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武戈、董事杨建良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2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占该委员会人数过半,主任委员祝祥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6次会议。具体如下:

召开时间召开届次议案内容表决情况
2023年3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3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通过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通过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3年5月4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3年8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通过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的议案》通过
2023年10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通过
2023年11月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报告期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从公司获取除法定审计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和其他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与公司决策层不存在关联关系。审计小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提供服务,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2.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2023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人员构成、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以及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提请

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阶段的财务报告,通过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均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能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规范运作,各项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切实保障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效合作和沟通,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督促按规定完成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审慎行使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特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和依法运行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利益。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坚持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原则,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机构、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科学、有效地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祝祥军 杨建良 武 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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