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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将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或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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