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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聂织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所在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聂织锦,女,56岁,工商管理硕士(MBA),注册会计师,曾任佛山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雄峰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聂织锦15123003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和重大事项运作的相关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因此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应参加表决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切实履行了委员责任和义务,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或召集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议案,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促进董事会及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审议事项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2023年3月28日《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提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2023年4月26日《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2023年8月30日《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2023年10月27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2023年3月28日《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三)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2.报告期内,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3.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4.报告期内,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5.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发表日期独立意见
2023年2月1日《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3日《独立董事关于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8日《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6月9日《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3年8月30日《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作用。2024年1月,我来公司实地考察,首先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全面汇报,查阅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问询与交流,并与公司2023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出了对年度审计计划的相关建议。2024年4月,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再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交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媒体、市场机构等对公司的评价,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我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包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共6天的现场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良好、管理有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公司管理层切实执行了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通讯、会务、人员安排等条件,本人得以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保持通畅的信息往来。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1.公司向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借款事项(公告编号:2023-11)。

2.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发行股票事项(公告编号:2023-39)。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商业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本人积极配合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及时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审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资料,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本人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全面总结。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在为公司提

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为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立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同意续聘立信为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原总经理陈志锋先生辞职,本人在核查后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陈志锋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海梅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罗序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苏声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增补苏声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增补苏声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是在充分了解聘任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选聘的,且执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人同意上

述高管聘任及董事增补事项。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水平。

2024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事项的决策,维护好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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