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始创于1985年,2012年3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并根据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人员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基本情况、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最终结论,并就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等议案。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