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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罗炳勤)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忠实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了解公司内部运行情况,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罗炳勤,男,1965年4月出生,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曾获2014-2017年度山东省优秀注册会计师。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担任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今担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济南分所总经理;2022年12月2日至今,担任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担任和信国盈企业管理咨询(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独董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罗炳勤88700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本人积累了丰富的财务专业知识,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对公司定期报告提出指导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出席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应参加 次数亲自出席 次数应参加 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应参加 次数亲自出席次数
罗炳勤661111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召集并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听取了公司内审部工作报告,并就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风险等重要事项与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议;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及薪酬制度;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未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保持日常联系,从自身专业角度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合理建议。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了公司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计,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审计工作,持续关注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认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2023年度能够认真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有效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执行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与评价,认为信永中和在为公司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按照计划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在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本人与信永中和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重点关注领域和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监督信永中和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并顺利完成。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重大事项。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恪尽职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状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会议,并参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通过线上交流的方式,与中小股东交流了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海外项目进展、配套募集资金等事项。

(六)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能够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023年,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关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的管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并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上市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重要事项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确保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定期报告、重大决策、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及时送达至每一位独立董事。同时,本人运用财务专业知识,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也及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回复本人提出的问题,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审议及决策,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董事和高管薪酬、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利润分配、内部控制等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

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本人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有承担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并较好的完成了公司之前的年度审计工作,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年度审计费用符合市场定价原则。本次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区域、可比公司以及具体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制定,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含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工作,本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备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商业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募集使用等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盈利水

平、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同时兼顾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勤勉履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了应有的独立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决策和公司发展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独立董事:罗炳勤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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