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良华)
本人作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2023年度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开展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马良华,男,中国国籍,博士学历,教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1998年至今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教,现为浙江大学金融系教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本人应参加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7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细致地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2023年度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出现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共参加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主要审议公司各项对外投资事项。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共参加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主要为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度未发生召开提名委员会的事项。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公司未发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2023年,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年审会计师积极进行沟通与交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定期听取公司内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汇报并进行指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涉及问题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经营层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对重点事项主动问询,运用专业知识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的意见,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行使对独立董事职权的过程中,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与本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就有关问题认真予以回复,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
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关注。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均无异常。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与披露。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保持了有效沟通,与管理层就会计师提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向公司提出报告表述的修订及完善建议,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加全面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在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聘用或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案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3年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业职能,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马良华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