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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连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既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计划,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核查,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3、股东回报规划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变更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经营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得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4、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2024年—2026年)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以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时间间隔及差异化政策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提议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等情况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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