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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或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等;

(二)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五)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公司法制建设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七) 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其他事项。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报告等;

(二) 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 研究提出跨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 研究提出风险管理策略和跨职能部门的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负责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该风险的日常监控;

(五) 负责对全面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估,研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改进方案;

(六) 负责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 负责组织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

(八) 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

(九) 办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应接受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二) 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三) 研究提出本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 做好本职能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

(五) 做好培育风险管理文化的有关工作;

(六) 建立健全本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子系统;

(七) 办理风险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公司原《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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