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行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议事程序第一节会议种类、召集与主持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4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
定。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经营管理的决策。为保护本行员工的权益,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就相关议题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2名以上监事提议的事项或1名外部监事提议的事项;
(四)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五)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六)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凡需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监事会办公室提出,由监事会办公室转呈监事会主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起诉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含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在书面传签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节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回且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但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节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名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冲突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