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就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陆家星先生、李仁青先生、陈振楼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任期间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注: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陆家星先生于2023年12月6日届满离任,李仁青于2023年12月6日经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