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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_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董事会议事规则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的有关职权和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董事会议事规则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经营、投资决策程序开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与备案。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过上述标准的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应及时披露。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紧急情况下,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可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议案。提交的议案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议案提出人应就议案进行先期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观点及其理由;

(三)议案提出人应将与议案有关的背景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供与会董事审阅。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初步审核议案是否符合要求;议案经董事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各项会务安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各董事。

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专门人员临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就其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董事会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

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过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的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责成相关人员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经费列入公司年度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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