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解释第16号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采用解释第16号对相关项目列报调整影响如下:
报表项目 | 2022年1月1日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影响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2,961,060.77 | 183,069,736.60 | 108,675.83 |
未分配利润 | -919,889,955.08 | -919,834,530.41 | 55,424.67 |
少数股东权益 | 345,491,785.42 | 345,545,036.58 | 53,251.16 |
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影响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20,523,591.76 | 220,641,663.43 | 118,071.67 |
未分配利润 | -1,472,031,256.80 | -1,471,971,040.25 | 60,216.55 |
少数股东权益 | 337,523,440.29 | 337,581,295.41 | 57,855.12 |
所得税费用 | -32,942,337.40 | -32,951,733.24 | -9,395.84 |
少数股东损益 | -12,649,959.38 | -12,645,355.42 | 4,603.9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涉及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金额较小,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无。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