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董事会、内审部门等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公司内控制度,并查询了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采购业务、医疗服务(销售)业务、人事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利润总额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3% |
总资产 | 错报≥总资产的0.5% | 总资产的0.3%<错报<总资产的0.5% | 错报≤总资产的0.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控制环境无效;
B、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C、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及风险管理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C、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D、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E、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F、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G、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公司股东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