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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信仪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第九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沛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第十条 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二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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