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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信仪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1: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事件类型□暂缓 □豁免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原因或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全部签署《保密承诺函》□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同意 □不同意签字:
董事长审批意见□同意 □不同意签字:

附件2: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悉日期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证件号码: )作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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