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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仙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业务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应变能力,有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披露;4.为了保证投资者电话咨询的质量和完整性,公司可视情况需要进行电话录音。

(二)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3.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4.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5.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办公室要派专人进行记录,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三)投资者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3.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4.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四)网络交流

1.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

2.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展示公司最新公告,接受投资者来访预约;

3.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4.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公司概况、公司新闻、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行业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5.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分析报告等带有倾向性意见的资料。

(五)资料邮寄

1.公司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应要求或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公司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通过资料邮寄形式向投资者发布。

(六)媒体报道

1.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档案;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维护,特别是投资者动态数据库的监测管理,要及时将投资者变化情况提供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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