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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仙谷: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韩海敏)

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寿仙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韩海敏,男,197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4年1月至2013年5月,任浙江舟山市地税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管理科科长;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任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兼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现任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财税顾问、专家级财税讲师,浙江雅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寿仙谷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亦未在公司、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777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本人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除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积极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个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会将决策事项所需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精心整理,及时高效的传递会议资料,为本人的履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认真核实,认为:公司严格规范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了财务和经营风险,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债务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重点对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调整和销户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寿仙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四)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及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本人认为,前述业绩快报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所载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针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能够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审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201,828,40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3,585,00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7,227,099.52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1.40%。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与《寿仙谷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有关规定,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64次,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未发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订和发放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十一) 可转债赎回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前赎回“寿仙转债”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行为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寿仙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况。

四、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总体评价

2023年,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维护股东的权利,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特此报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韩海敏
2024年4月25日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如伟)

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寿仙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如伟,1967年出生,日本国立岛根大学医学博士,教授级高工、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曾任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六院业务副院长,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嘉和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杭州泰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0年至今任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202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中科院特聘研究员,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圣兆药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亦未在公司、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出席了1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777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本人认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除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积极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个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会将决策事项所需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精心整理,及时高效的传递会议资料,为本人的履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认真核实,认为:公司严格规范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了财务和经营风险,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债务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重点对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调整和销户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寿仙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四)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及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本人认为,前述业绩快报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所载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针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能够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审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201,828,40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3,585,00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7,227,099.52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1.40%。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与《寿仙谷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有关规定,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64次,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未发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订和发放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十一) 可转债赎回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前赎回“寿仙转债”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行为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寿仙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况。

四、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总体评价

2023年,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维护股东的权利,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特此报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如伟
2024年4月25日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贝赛)

作为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寿仙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贝赛,1984年1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二级律师。现任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企业金融顾问、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朝晖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寿仙谷独立董事等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亦未在公司、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

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出席了1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777001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本人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提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及时解答投资者提问,认真听取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除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积极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个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会将决策事项所需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精心整理,及时高效的传递会议资料,为本人的履职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及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人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以合理的谨慎态度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认真核实,认为:公司严格规范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了财务和经营风险,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债务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重点对2023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调整和销户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寿仙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四)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及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本人认为,前述业绩快报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所载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针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能够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审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201,828,40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3,585,00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7,227,099.52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1.40%。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与《寿仙谷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有关规定,所履行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64次,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未发生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订和发放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十一) 可转债赎回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前赎回“寿仙转债”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本次行为符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寿仙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况。

四、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总体评价

2023年,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诚信、勤勉、专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维护股东的权利,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特此报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贝赛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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