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对照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其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并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报告。经自查,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均确认其已满足相关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本行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本行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董事会未发现可能影响上述独立董事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