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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的更正并致歉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的更正并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由于工作疏忽,公告中存在部分错误。

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拷贝了PDF文件的文字而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与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不符。现更正如下:

王喜兵、胡晗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就上述公告中出现大量的错别字情况向投资者致以真挚的歉意。公司同步排查其他公告,并更正。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编制及复核校对工作,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低级错误。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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