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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的更正并致歉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的

更正并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由于工作疏忽,公告中存在部分错误。

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拷贝了PDF文件的文字而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与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不符。现更正如下: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签收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但迟至7月21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就上述公告中出现大量的错别字情况向投资者致以真挚的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编制及复核校对工作,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低级错误。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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