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证券代码:30005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7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行权安排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六)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他 ......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一、释义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鼎龙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指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的时间段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鼎龙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鼎龙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鼎龙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鼎龙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29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草案公布时总股本的比例 |
肖桂林 | 副总经理 | 40 | 1.60% | 0.04% |
黄金辉 | 副总经理 | 25 | 1.00% | 0.03% |
杨平彩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 25 | 1.00% | 0.03% |
姚红 | 董事、财务总监 | 25 | 1.00% | 0.03% |
苏敏光 | 董事 | 15 | 0.60% | 0.02% |
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291人) | 2,370 | 94.80% | 2.51% | |
合计 | 2,500 | 100.00% | 2.6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出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4,573.1391万股的2.64%。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股票期权可行权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9.03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份19.0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9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1.14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0.15元/股。
3、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其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有效激励核心人员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有效统一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更好地推动业绩发展目标的实现。
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可能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因而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希望在行权价格方面寻求一定的安全边际。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力度和激励成本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
而确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本次股票权行权价格为19.03元/份。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或累计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长率(A) | 业绩考核目标:累计净利润增长率(B) | ||
目标值(An) | 触发值(Am) | 目标值(Bn) | 触发值(Bm)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4 | 125 % | 91% | 125% | 91%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5 | 215% | 168% | 441% | 359%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6 | 350% | 283% | 891% | 742% |
业绩考核目标 | 业绩完成情况 | 指标对应系数 |
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 A≥An | a=100% |
Am≤A<An | a= A/An | |
A<Am | a=0 |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 B≥Bn | b=100% |
Bm≤B<Bn | b=B/Bn | |
B<Bm | b=0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 取a与b的孰高值 |
注:①上述“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各考核年度净利润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各考核年度累计净利润增长率计算方式为基于2023年净利润(222,007,881.42元),计算自2024年度起各年度净利润之和的增长率,例如: 2024年考核年度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为2024年净利润较2023年净利润的增长率,2025年考核年度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为2024年和2025年两年净利润累计值较2023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以此类推。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考核结果(N) | N≥90 | 90>N≥80 | 80>N≥70 | N<70 |
行权比例(Y) | 100% | 90% | 80% | 0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低于70分则按相应行权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低于70分,则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行权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鼎龙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鼎龙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权安排、 等待期、禁售期、 行权安排、 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鼎龙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权、行权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20%。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均符合《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9.03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份19.03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9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1.14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0.15元/股。
3、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
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其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有效激励核心人员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有效统一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更好地推动业绩发展目标的实现。
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可能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因而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希望在行权价格方面寻求一定的安全边际。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力度和激励成本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本次股票权行权价格为19.03元/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失效。
(3)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这样的时间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的相关。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鼎龙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将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设定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上述指标能为公司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充分考虑了未来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龙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行权:
1、鼎龙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鼎龙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鼎龙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鼎龙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 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