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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进行问卷调查,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控风险评估、内控的重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在财务会计、募集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方面均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日常运作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

保荐机构检查并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了公司向交易所上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未发生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券监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在财务会计方面,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以及财务会计系统的安全、有效。

(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内控制度执行良好。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宏景科技关于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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