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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铜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铜冠铜箔(30121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67794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联系电话:021-386747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保荐人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保荐人于2023年12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7,671.50万元,同比增加0.61%;公司实现净利润584.52万元,同比下降97.43%,经营业绩存在下滑情况。整体来看,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运营正常,但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幅度较大,主要系一方面,受全
项目工作内容
球经济不稳定以及消费电子市场低迷,公司PCB铜箔加工费收入下降影响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受下游客户去库存影响,需求量降低,加之铜箔行业新增产能释放,供给增加,锂电池铜箔加工费收入下降,影响公司利润。2023年1-9月,同行业可比公司(诺德股份、超华科技、嘉元科技、中一科技、逸豪新材及德福科技)营业收入同比平均下降1.65%,其中超华科技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8.78%,逸豪新材营业收入同比下降8.45%。可比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平均下降93.88%,其中逸豪新材同比下降121.16%且业绩亏损。即与可比公司相比,铜冠铜箔2023年1-9月业绩变动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开信息、行业报告、管理层访谈等方式对铜冠铜箔2023年1-9月业绩下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经核查,铜冠铜箔业绩下滑系全球经济不稳定、下游市场低迷及行业新增产能释放等因素影响所致,与同行业公司相比,铜冠铜箔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保荐人已督促公司采取应对措施,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以提升公司的业绩水平。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1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结合相关案例,保荐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再融资、并购重组、股份回购等事宜的相关规定及规则进行了讲解,有助于上述对象了解监管机构最新的政策动态及规范运作要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未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2023年外部环境复杂动荡,多数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铜箔行业受到需求疲软、库存过剩、供过于求和价格激烈竞争等不利因素影响,铜箔产品加工费收入持续下降。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20.02万元,同比下降93.51%,业绩下降幅度较大。向公司了解业绩下降的原因,持续跟踪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变化情况,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新股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控股股东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8、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 2023年11月17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李懿、蔡伟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号 2023年11月27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国泰君安、徐巍、洪华忠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泰君安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投行业务及相关人员的持续管控。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朱哲磊 张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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