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和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汇报;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相对于2023年的增长率 | |
触发值(An) | 目标值(Am)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1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25%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21%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38%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业绩完成度(A)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相对于2023年的增长率(A) | A≥Am | 100% |
Am>A≥An | 80% | |
A<An | 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①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权益全部作废失效;
②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80%),未能归属的权益全部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评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归属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七、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