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该报告,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管理现状。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明确职责权限,配备相关人员,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及监督。
3、公司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主要风险均得到了有效控制;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