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我们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山西榆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榆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太佳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架构管
理、发展战略管理、企业文化管理、社会责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监督、制度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反舞弊管理、信息与沟通、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管理、法律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收入管理、养护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收入管理、养护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 |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
一般缺陷 | 微小 | 或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或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或人民币1亿元。 |
重要缺陷 | 大于微小 | 及 |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
重大缺陷 | 大于微小 | 及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7%或人民币5000万元;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或人民币2亿元。 |
注:上述错报定量标准最终采用净利润潜在错报和净资产潜在错报孰低原则。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同等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舞弊行为;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履行相应的内部控制监督职能;公司财务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由于没能及时发现错误而需进行重大事后调整,导致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重述。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
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一般缺陷 |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
重要缺陷 | 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 |
重大缺陷 | 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缺乏重要的业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运行系统性失效; (4)公司的重大或重要内控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整改; (5)公司持续或大量出现重要内控缺陷。 |
重要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
一般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价。评价过程中,没有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环节。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个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公司在社会责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企业文化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合规考核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有关部门已经按照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相关下属企业或部门已按照有关要求完善整改并持续优化流程。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