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4月25日,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673,970.56 元,2023年度公司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827,660.2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95,354,446.35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0,513,066.73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在兼顾公司发展、长远利益、未来投资计划以及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满足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在兼顾公司发展、长远利益、未来投资计划以及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等,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为响应最新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积极回馈广大股东,2024年及未来年度,公司将在兼顾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将积极推出半年度或季度分红方案,或者通过股票回购注销等多种方式,逐步加大分红力度,积极回馈股东。
四、董事会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673,970.56元,2023年度公司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827,660.2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95,354,446.35元,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0,513,066.73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可供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满足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实施
现金分红的条件。综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在兼顾公司发展、长远利益、未来投资计划以及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2023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4年4月16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2,854,094股,成交总金额为 36,564,028.70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对股东和投资者的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决策提供便利,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利润分配各项制度规定,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