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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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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1第三条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公司首次向发起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1,954.4303万股。第三条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公司首次向发起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1,954.4303万股。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1,627.5473万股。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亿壹仟玖佰伍拾肆万肆仟叁佰零叁元(819,544,303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亿壹仟陆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柒拾叁元(816,275,473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81,954.430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81,627.5473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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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5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前述事项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就前述事项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前述事项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就前述事项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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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6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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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7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9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监事会应对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监事会应对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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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0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1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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