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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在征求各位监事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六)有关监事会的规章和文件;

(七)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监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二)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三)监事会凡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有疑

点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提交

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请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公司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每位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事会召开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应向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之一,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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