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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选举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五条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说明。

第六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八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九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 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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