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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万元)
1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74,317.2265,000.00
合计74,317.2265,00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截至 2023 年12月 31 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63,925.3363,925.332023年12月53,972.42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12 月延期至 2024 年 6 月。公司募投项目“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试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调试,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

三、本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预计,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延期。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林 浣 朱 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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